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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步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需要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推行工作的公告

点击数:1340 发布时间:2025-06-11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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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步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需要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推行工作的公告

  国家进步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需要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推行工作的公告

  (发改方法规〔2025〕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步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整理牵头部门:

  为加大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进步改革委2025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需要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25〕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准确理解依法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质控制人的理解实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些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率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些股份所享有些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可以实质支配项目建设的,也是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率,应当根据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要紧设施、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需要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是16号令规定的需要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情。依法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实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需要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情、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能强制需要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
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要紧设施、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需要招标”,目的是预防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法避免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依据项目实质,与行业准则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需要,同一项目中适合放在一块进行采购的相同种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须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2、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违法干预;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质,打造完善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规范,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3、严格实行依法需要招标规范

  各地方应当严格实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能另行拟定需要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能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公告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范围“放管服”改革,努力打造好市场环境。

  国家进步改革委办公厅

2025年十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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